# 第三章1L430000通信与广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 第一部分1L431000通信与广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

# 1L431010通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 1L431011通信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合理配置电信资源,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和通信主管部委先后发布了多项通信建设管理规定,对保证通信设施建设做出了要求。

# 一、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配套设置电信设施的规定

国务院于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原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2月1日开始施行《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号令),对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做出了规定。

# (一)在民用建筑物上进行电信建设的要求

1.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民用建筑的开发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各电信运营商使用民用建筑内的通信管线等公共电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保证电信业务在民用建筑区域内的接入、开通和使用。

3.民用建筑的开发方、投资方以外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该设施的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利用该设施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时,应获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

4.民用建筑内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行业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原则上应统一维护。

5.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 (二)在其他条件下进行电信建设的要求

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内从事电信设施建设,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2.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 (三)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要求

1.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资改造已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设施时,应当按照多家电信运营商共同进入该民用建筑的标准进行电信设施建设,并向有需求的电信运营商出租。

2.电信配套设施出租、出售资费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电信管理机关协调解决。电信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电信配套设施出租、出售资费标准。

# 二、对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

2005年7月,原信息产业部下发自9330号文件**《关于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等问题加强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可以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投资建设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任何组织不得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活动。

# (一)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联合建设的程序和原则

在电信通行权有限的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建设各方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联合建设活动:

  1. 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运营商应向当地的电信管理机关或电信管理机关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向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报告。

  2. 电信管理机关或指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建设信息通知其他电信运营商,其他运营商应及时回复是否参加联合建设,逾期未书面答复视为主动放弃联合建设。

  3. 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召集各参建电信运营商,共同商定建设维护方案、投资分摊方式、资产分割原则和牵头单位,并签订联合建设协议。

  4. 联合建设的牵头单位将商定的并经电信管理机关盖章同意的建设方案报城市规划、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履行建设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相关文件应及时向当地电信管理机关备案。[2011.15]

  5. 不参与联合建设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原则上在3年之内,不得在同路由或同位置建设相同功能的电信设施。

# (二)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共用问题

  1. 本着有效利用、节约资源、技术可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电信运营商应实现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的共用。已建成的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空余资源以出租出售资源互换等方式向有需求的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开放[2019.30][2011.26]。,出租、出售资费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电信管理机关协调解决。电信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租售资费标准。

  2. 在空闲资源满足需求的路由和地点,原则上不得再新建电信管道、电信杆路、通信铁塔等电信设施。对于已建成的电信设施无空闲资源可利用的路由和地点,应当尽量通过技术改造扩建等技术手段,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满足需求[2019.30]。

# 三、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规定

2015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建规【2015132号),明确了城市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

# (一)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内容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宽带网络、4G(第四代移动通信)、光纤到户、**“三网融合”**等发展需要,及时提出通信光缆、机房、基站、管线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建设需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统筹规划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确定相关通信基础设施的布局原则,推进集约化建设和升级改造,确保通信基础设施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要求。

# (二)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科学预测各类通信用户规模,并根据城市发展布局、人口分布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等,统筹各类通信管线、宽带网络建设和建设时序,充分考虑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衔接,合理布局通信光缆、通信局房、基站等各类通信设施。

# (三)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各地在开展道路交通、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绿地建设等规划时,应按国家要求,将通信管线、基站、铁塔建设一并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充分衔接,同步建设。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内的通信设施,在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时,应同步考虑通信设施建设需要,及时预留布线空间[2019.30]。在轨道交通、客运场站、风景区和交通枢纽等公共设施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各类通信基础设施;在市政道路及其防护绿带,以及路灯等其他市政设、施规划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基站、铁塔预留位置和空间,同时统筹考虑基站配套电力引入、通信管线等需求,做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设施规划的衔接。

# (四)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和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通信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明确用地位置和规模以及建设项目基站、铁塔配建要求,提出通信管线控制要求,并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黄线管理。可综合利用路灯杆、广告宣传杆(塔)等市政公用设施,集约建设混合型基站;优先利用行政办公、地铁站点、商业楼宇等公共建筑附建基站[2019.30]。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同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楼内通信暗管,预留基站的设备机房和天线位置。

# (五)严格通信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老旧城区改造规划,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将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

进一步规范基站建设程序。对需要纳入城乡规划的新建通信局房、基站、铁塔的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于需要独立占地型基站、铁塔,要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附建型基站、铁塔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六)加强通信基础设施的公示宣传

各级城乡规划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各基础电信企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开展通信知识科普活动,特别是普及基站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误解。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公开。

# 1L431012保证通信网络及信息安全的规定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发布了多个文件,要求重点保证通信网络安全畅通,保证网络使用者传输信息的保密性,防止通信网络阻塞、中断、瘫痪或者被非法控制,防止通信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的数据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避免工程施工人员破坏网络安全及损害他人利益,人为地阻碍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

# 一、通信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统称为**“通信网络”《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信部【201011号)要求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应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分级保护的原则。

# (一)通信网络的建设及运行要求

  1.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概念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域名服务,是指设置域名数据库或者域名解析服务器,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册或者权威解析服务的行为。

  2. 通信网络级别划分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已正式投入运行的通信网络进行单元划分,并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并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3.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通信网络定级评审通过后30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定级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其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子公司、分公司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其负责管理的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作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3)互联网域名服务提供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1. 通信网络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要求:

(1)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建设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和投入运行。

(2)通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费用,应当纳入本单位建设项目概算。

(3)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对本单位通信网络安全负责。

# (二)通信网络单元的安全管理要求

# 1.办理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要求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办理通信网络单元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1)通信网络单元的名称、级别和主要功能;

(2)通信网络单元责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3)通信网络单元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4)通信网络单元的拓扑架构、网络边界、主要软硬件及型号和关键设施位置;

(5)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涉及通信网络安全的其他信息。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电信管理机构变更备案。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报备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 2.通信网络单元安全防护措施的评测规定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落实与通信网络单元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符合性评测:

(1)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2)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3)通信网络单元划分和级别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90日内重新进行符合性评测;

(4)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评测结束后30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符合性评测结果、整改情况或者整改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 3.通信网络单元安全风险评估规定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

(1)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2)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3)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前,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安全风险评估结束后30日内,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隐患处理情况或者处理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 4.保证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要求

(1)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并组织演练,检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同时,还应当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

(2)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3)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

(4)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检查活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 (三)电信管理机构对通信网络的管理职责

  1. 电信管理机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2. 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管理职责

(1)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2)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的安全评测、评估、监测能力指导。

  1. 通信管理局的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2. 电信管理机构的管理内容

(1)组织专家对通信网络单元的分级情况进行评审。

(2)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通知备案单位予以补正。

(3)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

--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4)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活动。

(5)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检查,不得影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接受检查的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单位的安全软件、设备或者其他产品。

(6)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检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

# 二、保护网络及信息安全的规定

# (一)网络的建设、运营和使用规定

20161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的建设、运营和使用要求如下:

# 1.网络的建设和运营要求

(1)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2)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 2.网络的使用要求

(1)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3)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4)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 3.对网络信息的监督要求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 (二)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2016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2015.19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2010.17],应严格禁止。

  1. 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 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 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中提到,下列行为属于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将受到刑法处罚:

(1)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以下情况的:

- ①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伤亡的;

- ②造成财产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

- ③造成通信中断超过规定时间的;

- 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

(3)盗窃公用电信设施的。**

(4)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

# (三)禁止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2016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2016.17],此类行为主要有:

  1. 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2. 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3.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人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 三、电信网络互联互通的要求

# (一)运营商之间电信网互联互通的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第75号)和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通信网络的互联互通要求。

# 1.禁止中断或阻碍网间通信的行为

运营商之间应为各自的用户通信提供保障,应保证自己的用户能够顺利地与其他运营商的用户进行通信。运营商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擅自中断或阻碍网间通信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擅自中断或限制网间通信;

(2)影响网间通信质量;

(3)擅自启用电信码号资源,拖延开放网间业务、拖延开通新业务号码;

(4)违反网间结算规定;

(5)其他引发互联争议的行为。

# 2.运营商之间中止互联互通的条件

各通信运营商之间由于通信设施存在隐患等原因,根据原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可申请暂停网间互联或业务互通。运营商之间中止互联互通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1)经互联双方总部同时认可,互联一方的通信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2)经互联双方总部同时认可,互联一方的系统对另一方的系统的正常运行有严重影响。

(3)有详细的实施计划、恢复通信和用户告知宣传方案等,能够使暂停网间互联或业务互通所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 (二)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与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要求

2001年5月,由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14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与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提出了要求。

# 1.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与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概念

(1)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2)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2.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与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要求

(1)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等)、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等)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使用信息。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设备配置的计划和规划信息。双方应当对对方提供的信息保密,并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与互联无关的活动。

(2)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无法提供使用的,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通过架空、直埋等其他方式解决互联传输线路问题。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楼层院落、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

# 1L431013保证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为了保证电信设施的安全运行,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原信息产业部颁布了《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对电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 一、电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要求

# (一)电信设施的建设及运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网络建设、运营工作的规定如下:

  1.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2.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 (二)电信设施建设中受到处罚的行为

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对下列行为提出了处罚要求。

  1. 电信运营企业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行为

  2.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通信中断或者其他工程质量事故的行为

# 二、保证已建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对电信设施安全做出了规定,要求电信运营商己经建设完成、投入使用的电信设施应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电信建设参与单位在电信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于运营商先期建设的电信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 (一)对已建通信设施的保护规定

  1. 建设微波通信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无线通信设施不得妨碍己建通信设施的通信畅通。妨碍已建无线通信设施的通信畅通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

  2. 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设置标志并注明产权人。其中光缆线路建设应当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光缆线路标石和水线标志牌;海缆登陆点处应设置明显的海缆登陆标志,海缆路由应向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和港监部门备案。在己设置标志或备案的情况下,电信设施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因无标志或未备案而发生的电信设施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使用或拆除他人的电信线路(管线)及其他电信设施,或者擅自将电信线路及设施引入或附挂在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机房、管道、杆路等;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在迁改过程中,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保证通信不中断。迁改费用、保证通信不中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中断通信造成的损失,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或赔偿,割接期间的中断除外。

  2.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应与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筑物、其他设施、树木等与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3. 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在路由选择时应尽量避开已建电信线路,并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避免同路由、近距离敷设。受地形限制必须近距离甚至同沟敷设或者线路必须交越的,电信线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制定安全措施,在双方监督下进行施工,确保已建电信线路的畅通。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电信线路建设情况,跨省线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协调解决,省内线路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协调解决。

# (二)对民用建筑物的保护要求

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时,必须满足建筑物荷载等条件,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安全性。

# (三)违规处罚规定

  1. 故意破坏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阻止或者妨碍电信运营企业依法提供公共电信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下列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1)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2)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时,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妨碍线路畅通的;

(3)与己建电信线路近距离敷设或交越时,未与原线路的产权单位签订协议而擅自交越的。

  1. 过失损坏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造成**《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规定的重大通信事故的行为,以及导致发生通信事故但尚未构成重大通信事故的行为,均应受到处罚。

**《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所包括的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包括:

(1)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死亡3人/次以上、重伤5人/次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

(2)一条或多条国际陆海光(电)缆中断事故;

(3)一个或多个卫星转发器通信连续中断超过60min

(4)不同电信运营者的网间通信全阻60min

(5)长途通信一个方向全阻6min

(6)固定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h;

(7)移动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h;

(8)互联网业务中电话拨号业务阻断影响超过1万户.h,专线业务阻断超过500端口×h:

(9)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及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等相关通信阻断;

10)其他需及时报告的重大事故。

  1. 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2016.28可向责任公司索赔的费用][2010.29]
    • (1)直接经济损失。
    • (2)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
    • (3)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

# 三、对通信线路的保护要求

为了保证通信线路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要求如下:

# (一)保护要求

  1. 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 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 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 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m)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 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1m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3m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2m、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0.75m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 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的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 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 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 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

  10. 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1. 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 (二)违规处罚规定

  1. 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虽未损坏通信线路,但己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通信部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配合通信部门进行劝阻或制止。

  3. 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设备造成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 1L431014电信建设工程违规处罚的规定

电信建设各方主体包括电信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招投标代理机构。上述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原信息产业部的信产部20号令**《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对于违反此管理办法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 一、对电信建设各方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参与电信建设的各方主体违反国家有关电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处罚办法包括: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

2.已竣工验收的须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二、对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项目的处罚

电信建设项目投资业主单位委托未经通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未取得相应电信建设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电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予以处罚。处罚办法包括:

1.责令其改正;

2.已竣工的不得投入使用;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电信建设单位和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领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三、对工程参与单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外,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2017.18];

  2. 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电信建设项目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2015.29取消责任单位1-2年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的,取消责任单位1-2年参与电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 1L431015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2015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5】第406号)。

#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及管理范围

1.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在国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3.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 二、安全生产责任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3. 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4.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2.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4.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5.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7.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8.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元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9.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5.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三、安全生产费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 (一)管理要求

1.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3.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4.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5.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 (二)使用范围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2019.19]: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 (一)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千乙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2. 重大安全事故

    •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3. 较大安全事故

    •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4. 一般安全事故

    •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此处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二)安全事故的报告

  1. 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2.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 五、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2. 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 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5. 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7. 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 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5. 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人库工作。

  6. 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2.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3. 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四)行政监督部门的检查权限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3.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五)受处罚的行为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1. 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3. 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4.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5.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1L43101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管理的规定

为了提高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信息产业部发布了《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6255号),制定了通信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界定

# 1.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 2.项目负责人

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 二、管理要求

# (一)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模块”**用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信息查询等。

  1.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二)考核管理规定

  1. 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企业主要负责人除外),身体健康。

(2)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3)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满足相关要求。

(4)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5)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1. 由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考核要点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采用统一式样集中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通过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编号。

  3. 符合下列条件的,通信管理局应准予证书延续: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3)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通过由核发证书的通信管理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质量测试合格结果有效期为1年)。

  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三、安全责任

# (一)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 1.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教育培训情况应当如实记人企业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 2.做好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工作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通信建设工程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1.组织责任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2.安全生产责任分解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 3.检查考核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人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 (三)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1.组织责任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 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人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人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 2.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 四、监督管理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处理:

(1)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将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2)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3)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现场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 五、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 (一)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的考核要点

# 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

(2)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7)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8)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9)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高处作业和现场防火等安全技术要点。

(10)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2)通信工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 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情况。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贯彻执行情况。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情况。

(5)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情况和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情况。

(6)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7)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目标考核情况,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8)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情况,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本人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9)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预案演练情况。

(10)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11)安全生产业绩:至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通信工程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通信工程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人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 (二)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的考核要点

# 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

(2)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4)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7)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8)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9)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10)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2)通信工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 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015.28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017.28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情况。

(2)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3)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以及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和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4)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建设、承包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及领导带班值班情况。

(5)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落实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7)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8)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情况

(9)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情况。

(10)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订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等情况。

(11)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保护现场、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12)安全生产业绩:至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通信工程施工一般或较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 2)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的通信工程施工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的;

- 3)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 4)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人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

# (三)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的考核要点

# 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

(2)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4)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7)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8)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9)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10)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2)通信工程类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 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018.19]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情况。

(2)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巡查,查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以及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现场消防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规章制度行为,监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3)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以及消除情况。

(4)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情况。

(5)监督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督促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6)检查相关专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7)发生事故后,参加救援、救护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8)安全生产业绩:至考核之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所发生的通信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和撤职处分,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三年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2)三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信用档案中被记人不良行为记录或仍未撤销的。